49上午,被告王某到灌南法院,主动兑现了其自愿承担3000元赔偿款,这起历时近两年、经历三次诉讼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088月份,被告建湖县某建安公司承建该县沿河镇某建筑工程。当月26日下午该公司购买的一批石头船运至工地附近码头,该公司经历委托灌南县长茂镇船民何某找装卸工卸载。何友明联系其从事搬运的父亲,告知有石头需要卸载,卸载费6/吨。何父即喊在一起从事搬运的原告王某等人共同搬运。下午6时序,原告王某与另一搬运人员付某台一块石头往运石头的铁筐里扔时,石头砸在筐沿上弹回,砸伤王某左小腿。王某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次日,又被转至老家长茂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829,王某又被转至邻近的灌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被实施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至99出院,合计花去治疗费用13726.70元。2009427原告王某向灌南法院提院起诉讼,认为何某父子与建安公司雇佣其卸载石头,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副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被告何某及其父亲、建湖县建安公司赔偿其治疗、护理等损失计17000余元。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系承揽关系,三被告没有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原告王某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于2009610,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发回灌南法院重审。

 

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建湖县某建安公司的诉讼,经灌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父子自愿补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3000元,于2010415日前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