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载石头过程中受伤 搬运工获补偿三千元
作者:王永仑 发布时间:2010-04-12 浏览次数:426
2008年8月份,被告建湖县某建安公司承建该县沿河镇某建筑工程。当月26日下午该公司购买的一批石头船运至工地附近码头,该公司经历委托灌南县长茂镇船民何某找装卸工卸载。何友明联系其从事搬运的父亲,告知有石头需要卸载,卸载费6元/吨。何父即喊在一起从事搬运的原告王某等人共同搬运。下午6时序,原告王某与另一搬运人员付某台一块石头往运石头的铁筐里扔时,石头砸在筐沿上弹回,砸伤王某左小腿。王某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次日,又被转至老家长茂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
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建湖县某建安公司的诉讼,经灌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父子自愿补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3000元,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