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多措并举抓“清积” 促进“两保”获肯定
作者:邵海林 刘科 发布时间:2010-04-12 浏览次数:253
丰县法院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客观分析了“清积”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针对积案基数大,后期“清积”工作任务繁重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截止今年3月底,该院已执结积案13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61.5万元。为促进丰县“保稳定、保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县委、县人大的充分肯定。
一是争取县委、县人大领导重视。清理执行积案行动开展后,该院专门向县“清积”领导小组汇报了关于开展“清积”工作情况,重点研究“清积”中存在的难点、疑点,全力以赴支持法院的“清积”工作,并安排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及部分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清积”办公会,协调解决“清积”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顺利进行。
二是开展“执行积案百日突击”活动。活动以执行局为主导,从各庭室抽调人员,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执行积案百日突击”活动领导小组,实行领导挂点督办责任制。对本院的执行积案彻底清理排查,摸清积案底数,统一登记造册,细化落实到人,分批逐案清理,活动中,采取“突击执行”、“协同执行”、“协调执行”、“曝光执行”、“终结执行”等多种形式,使有履行能力的执行积案全部执结,使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执行积案依法全部予以终结,力争消化50?的执行积案,确保清理执行积案达到实质性效果。
三是采取“三个穷尽”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穷尽被执行财产,即所有案件都须以申请人提供和法院依职权查证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住房、存款及配偶收入等财产和经济情况。穷尽执行措施,即对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拘传;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又未如实申报家庭、企业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搜查、查询、冻结、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穷尽释明义务,即在裁定书中写明案件的执行过程、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中止的事实理由及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文等,并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确保执行到位率。
四是形成合力清理执行积案。该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由县政法委牵头,建立了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与金融、土管、保险、工商、房产等部门的协调,建立了信息查询与执行配合的机制,并明确各自职责。在执行过程中,凡涉及法院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划拨的案件,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简化办理手续。并对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加以必要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还与有关部门和乡镇建立了执行联络员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并邀请执行联络员见证法院的留置送达和参与执行活动,形成执行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