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让公众看到政府严厉打击医闹的决心,但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徐宝宝事件”的圆满的社会效果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其特别之处在于有第三方机制参与调解,大大突破了现有的框架模式,取得了极好的效果。然而,在肯定第三方机制的同时,应从考量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出发,分析联合调查组这一特殊第三方机制的利与弊,使第三方机制走上规范化的程序,为医患纠纷的调解注入一股新的力量。

 

关键词:医患纠纷  医闹  第三方机制  联合调查组  调解  规范化

 

医患纠纷并非无风起浪”,而医闹甚至暴力事件更是医患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医患、医闹甚至暴力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忧虑。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但通告更多的还是着眼于治标,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或减少纠纷的发生。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我们还需要做什么?试分析比较以下案例。

 

【案例1】:医闹”被拘   

 

案情:2012年5月6日小蕊因发烧被送往医院,次日凌晨死亡。相关部门调解无果,5月8日,小蕊家属在医院门口拉起横幅,放鞭炮,并与医方发生肢体冲突。当日下午,4名亲友被拘留。

 

解决措施:亲友被拘留后,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患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一次性赔偿两万元,住院费用由医院承担;今后双方不得就此事提出任何异议。

 

社会效果:采访中,小蕊家属对相关部门及医疗鉴定机构表达了不信任,“他们是一家人”。一味严打医闹并不能使患者家属心服口服。

 

【案例2】:患者家属6年艰辛维权路
  

案情:2006年5月29日,金老先生腹部剧痛被送到医院急诊室,6月6日死亡。2007年9月20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解决措施:因认为对责任医生的内部处理结果太轻,不降职反晋升,死者子女将当地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对责任人吊销行医执照。2012年5月14日,这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卫生局被判纠正失职,对投诉重作处理。

 

社会效果:漫漫6年维权路,令患者家属身心疲惫甚至有人望而却步。

 

【案例3】:徐宝宝事件完美解决

 

案情:2009年11月3日,徐宝宝眼部发炎到医院就诊,次日死亡。当地卫生局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引用医院的调查结论引起了轩然大波。面对公众强烈质疑,一个由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应运而生。

 

解决措施: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一份堪称“颠覆性”的调查报告,承认家属投诉基本属实。当事医生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被行政开除,医院领导也受到处分。

 

社会结果:短短几天,此事就历经一波三折,取得圆满社会效果。

 

以上三个案例同是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及社会效果却大相径庭。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其方式粗鲁、耗时长、成功率低;有第三方机制的参与,调查方式突破了现有的框架模式,取得了极好的效果。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治本必须探寻出产生医患纠纷、医闹的根源。从上述真实案例不难看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公正、高效、令人信服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因此,构建一个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第三方机制是问题的核心。

 

一、医患纠纷中第三方替代力量产生的机缘

 

(一)医患纠纷的法定解决机制存有缺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医患纠纷民事赔偿解决机制表现为三种途径: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这些途径在处置医患纠纷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上都存在缺陷与不足。[1]

1、双方协调可操作性差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程序简单方便,但因医院和患者双方缺乏相互信任且医患间的权利和义务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协商解决的可操作性差,反而容易引发医闹”将矛盾进一步激化。

 

2、行政调解公正性遭质疑

 

医疗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会因为医疗行政部门的双重身份招致患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公正性产生质疑。且行政部门调解的启动需医患双方申请”,最终使得行政调解很难成为高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3、民事诉讼成本较高

 

诉讼被认为是最正规的解决方法,但存在着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缺陷,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这些情况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愿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医患纠纷,而是选择了医闹”等非正常行为。

 

(二)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现实解构

 

近年来,各地都在进行通过第三方机构调解医患纠纷的尝试,它们隶属单位不同:挂靠司法部门者有之,挂靠卫生系统者有之,由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运营者有之。且名称各异:有的叫调解中心,有的叫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叫巡回法庭。[2]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医患关系中的“缓冲剂”有其自身的优势,然而也存在着无法克服的问题。

 

1、人员配备

 

以资深医学和法律专家为核心组成团队,基本上是仿照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制度,建立医患纠纷调解人员库,人员组成较为单一。

 

2、法律效力

 

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依据专家评定意见,调解中心拟订方案,若调解三次仍未达成一致,终止调解;若调解成功,出具调解协议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条款,否则中心只出具调解建议书或建议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途径。[3]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并不能排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力较低。

 

3、公正性

 

公正性上仍无法消除各方顾虑。以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承担承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范围内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由于其卫生行政的官方领导背景和保险公司支付经费的运行机制,很难排除患方对其公正性的担忧。

 

二、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规范化的探索

 

医患双方不应是利益对立的主体,因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治好病。所以,在解决医患纠纷的道路上,应充分借鉴目前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宝贵经验,结合徐宝宝事件”中联合调查组的独家优势探索出一套规范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程序。

 

(一)第三方调解机制规范化的可能性

 

1、事实佐证

 

第一,从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徐宝宝事件”中联合调查组是成功的。其整合各种资源,短时高效地尽可能地还原了事实真相,无论是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还是对患方家属的慰藉,对社会舆论的回应,都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第二,从调查组的成本消耗上来说,完全在国家和社会可承受范围内。不论是成员组成的多元化,还是调查手段的高科技化,当下社会都能完全满足这些条件。

 

2、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第一,根据医患纠纷的起因不同,可将医患纠纷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而非医疗纠纷往往就涉及医方的服务态度、医疗费用以及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意外伤害。[4]现在的医患关系显然已经超出了单纯医学的领域,其范围包括了所有与医疗行为有关的各个领域,因此亟需调查手段的多元化。第二,现有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虽然存有缺陷,但结合“徐宝宝事件”中联合调查组的优势,可塑性大,还是可以扛起医患调解的大旗。

 

(二)第三方调解机制模式探索

 

1、机制构成

 

(1)机构设置

 

参照仲裁的模式,将其设为仲裁委员会的一个分支机构。于2006年12月8日成立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此种模式的代表。该调解中心目前只解决医患双方赔偿金额的争议。[5]而第三方机制要进行的调解,是针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与医疗行为有关的各个方面。

 

第三方机制对医疗纠纷的调解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专家库的建立

 

设置学科专业组,并将其输入专家库。根据本地区医患纠纷的实际,可以对学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并可对专家库进行分类,如医疗风险评价类、法律专家咨询类、技术类、舆论监督类等。

 

对专家库候选人经严格审核予以聘任。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等影响调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由其所在的机构进行调整。聘用期满需继续聘任的,由其所在的机构重新审核、聘用。

 

(3)机构的组成

 

机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主要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二分之一。设组长1人,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患纠纷中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家担任。

 

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从专家库选择小组成员。并将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库成员自行回避的,由组长决定。小组成员构成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组长指定1名,第三名参与调查的专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组长指定。第三名入选专家是首席小组长。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机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专家的,由组长指定。

 

2、程序设计

 

(1)提出申请

 

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纠纷发生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调查调解协议,方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调查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选定第三方机构。由于机构不实行法定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自己信任的任何一个第三方机构处理纠纷。二是申请调查调解的事项必须明确。

 

(2)受理申请

 

第三方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查调解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拒绝缴纳相关费用的,将终止调查调解。如此规定,避免了因为调解费用的无偿性,助长一些非理性“医闹事件”的发生,纠正了患方“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错误观念,维护了院方正常的医疗工作环境,尽可能减少”医闹事件”对医患关系的破坏。

 

(3)调查的程序

 

由首席小组长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按照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②专家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③双方当事人退场;④第三方机构根据已掌握情况进行讨论;⑤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小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结论。小组所有成员均要在结论上签名,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予以注明。[6]

 

(4)调查调解书的内容

 

调查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小组的调查材料;③调查调解过程;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⑤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⑦确定具体赔偿金额。[7]

 

(5)调解书的签发

 

调解实行终局制。调解协议做出后,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协议向其他第三方机构申请调查调解,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得请求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更改协议。

 

3、异议救济

 

为了解决终局制度下一旦出现错误的不救济问题,对第三方机构设立了司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有:

 

一是依法定事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这里的法定事由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包括 ①调查调解程序不合规定。如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或确有必要当面陈述但实际上却没能陈述等;②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定性明显欠准确。比如调查结论不是依据原始书面材料而是依据口头陈述作出,或虽依据书面材料,但该书面材料是伪造的或被篡改的等;③调查结论明显错误。主要是指调查时的分析判断违背医学学科原理等。[8]

 

二是某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依法定事由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①当事人没有订立申请调解的协议或事后也没有达成该协议的;②调解的事项不属于第三方机构调解的范围或者第三方机构无权调查的;③调查小组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⑤调查调解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⑥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9]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申请调查调解的协议重新向其他第三方机构申请调查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文献:

 

【1】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2】张莹:《医疗纠纷审判案例评析》,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乔世明:《医疗过错认定与处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高也陶等:《中美医疗纠纷法律法规及专业规范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5】易志斌,李志春:《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

【6】马军等:《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7】沈志婷:《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研究》,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8】途亚静:《各地”第三方”的尝试与努力》,《当代医学》,2008年2月第3期

【9】王岳:《解决医患纠纷 亟需”第三方”》,《当代医学》,2008年2月第3期。

【10】方杰:《医患纠纷及其法治解决之道》,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8年4月。

【11】张云林,张杏玲:《北京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援助及探讨》,《中国医院》,2009年2月第13卷第2期。



[1]参见宁波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置的宁波实践与探索》,《中国医院》,2009年3月第13卷第3期,第49页。

[2]参见途亚静:《各地”第三方”的尝试与努力》,《当代医学》,2008年2月第3期,第38页。

[3]参见兰迎春等:《第三方调处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创新之举--;以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为例》,《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6月第3期,第36页。

[4]参见易志斌,李志春:《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26页。

[5]参见晓崔:《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面面观》,《医院管理论坛》,2007年5月第127期,第32页。

[6]参见乔世明:《医疗过错认定与处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2页。

[7]参见乔世明:《医疗过错认定与处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2页。

[8]参见乔世明:《医疗过错认定与处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3页。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