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084月,被告人张某(19922月生)与田某(不满16周岁)将二人的女朋友戴某某、蔡某某带至淮安市楚州区卖淫,因挣钱较少,被告人张某与田某即预谋将蔡某某卖掉。后由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联系了路某(已判刑)、唐某(在逃)夫妻,在宿迁市泗阳县,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蔡某某卖给路某夫妻,路某夫妻将蔡某某留在自己经营的美容店内卖淫。过了一星期左右,被告张某与田某将戴某某带至泗阳县路某夫妻经营的美容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戴某某卖给路某,在其门市内卖淫。

 

另,被告人张某于2009716日晚,对受害人陈某采用下跪、持刀威胁并打嘴吧等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钱财,致受害人陈某左耳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欲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拐卖妇女罪,依法从轻处罚;犯抢劫罪,依法减轻处罚。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