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拐卖妇女 满16周岁受处罚
作者:孙海雷 杨文涛 发布时间:2010-04-09 浏览次数:431
2008年4月,被告人张某(1992年2月生)与田某(不满16周岁)将二人的女朋友戴某某、蔡某某带至淮安市楚州区卖淫,因挣钱较少,被告人张某与田某即预谋将蔡某某卖掉。后由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联系了路某(已判刑)、唐某(在逃)夫妻,在宿迁市泗阳县,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蔡某某卖给路某夫妻,路某夫妻将蔡某某留在自己经营的美容店内卖淫。过了一星期左右,被告张某与田某将戴某某带至泗阳县路某夫妻经营的美容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戴某某卖给路某,在其门市内卖淫。
另,被告人张某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欲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拐卖妇女罪,依法从轻处罚;犯抢劫罪,依法减轻处罚。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