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宿豫区法院通过判后回访机制和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有效地化解了涉诉矛盾,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2009年10月19日,在宿迁市宿豫区井嶂线7KM+700米处受害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徐某某驾驶苏1331288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当场死亡。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就此次事故出具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受害人的亲属将被告徐某某某起诉到宿豫区法院。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双方当事人亲属见面后发生争吵而调解未果。2010年1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5419元(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已扣除)。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承办法官徐敏俐按照该院判、调后回访规定填制了回访计划表。计划回访时间2010年3月16日前,回访目的是督促被告履行义务,安抚原告情绪。
2010年3月14日,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被告徐某某和受害人的亲属。被告徐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但因经济原因暂时无力偿还,并流露出想请法官再次从中调解的意愿;受害人的亲属情绪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不再像以前那样激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承办法官决定亲自登门,化解双方的冤仇。承办法官劝慰受害人亲属,希望他们早日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尽快拿到钱,好好的生活;要求被告想尽一切办法,尽快筹措赔偿款。经过承办人两次调解,终于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受害人亲属对被告表示谅解,被告当场一次性给付原告5.7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自此,双方的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