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综合调研发现,目前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制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陪审员文化和业务素质不高。目前,该院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虽然任命的15名陪审员是经过严格挑选,政治素质过硬,也是各行业的优秀代表,但要完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中要求人民陪审员须是大专以上学历,难度较大。从目前该院15名陪审员的学历结构来看,第一学历为大专以上占少数。加上他们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接触较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虽然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在对参与审理的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分析方面也不一定有完整的认识,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上,他们的意见不是很明确,陪审员的地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不少陪审员在思想上就有一种应付差事的想法,往往是在法官提出意见后予以附合,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

 

二是陪审员职权不明确。由于我国有关法律对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而没有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在庭审时陪审员也就是在审判庭上坐一坐,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

 

三是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时间无法保证,不愿意参加陪审。由于陪审员多数是兼职,参加陪审要耽误自己的时间,再加上所在单位甚至其本人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认为陪审只是“陪陪”而已,对履行职责积极性不高,造成不是法院根据审判需要使用陪审员。据统计,该院任命的15名陪审员能够按照法院通知按时参与陪审活动的不超过85%,更不用说象培训、座谈等集体活动了。

 

四是人民陪审员的办公场所、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目前,在很多基层法院,自身的业务经费在同级政府中就难以保证,怎么能保障陪审员的补助呢?即便能够保障陪审员的补助费用,关于补助费的发放形式,发放标准均是模糊的。同时,陪审员又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加上个别法院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陪审员空跑、等待开庭、无处休息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极大的拙伤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

 

五是个别审判人员不愿意使用陪审员。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使得部分审判人员因考虑到自己的个人利益不愿意使用陪审员。此外,由于陪审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开庭审理及合议的时间安排上经常与其工作时间发生冲突,而审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又将平均审理天数作为一项基础指标对法官进行考核,使得法官在案件审判时很难做到在时间上迁就人民陪审员,又担心时效问题而不愿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导致人民陪审员们参加审理的案件数不多。

 

建议:

 

第一,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宪法规范加以规定,应当恢复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宪法的依据,以消除这种立法上呈现出的可有可无状态,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为司法的民主化提供宪法依据,使司法改革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其次,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与现在《法官法》要求法官的素质达到基本一致。

 

第二,在管理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议陪审员的管理应由法院内设的政治处统一管理,并建立陪审员个人工作档案,档案应完整反映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的情况,年终与法官一并纳入全方位考核。并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协助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使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首先,组织人民陪审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让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人民陪审员从思想上感到做一名人民陪审员的光荣和自豪;其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爱岗敬业的意识,并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行为,使人民陪审在陪审工作中,牢固树立“人民陪审为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

 

第四,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和陪审能力。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第五,多方协调配合,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首先,在工作中,要积极与当地人大、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与理解,使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切实得到保障;其次,要主动深入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走访,对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期间在其单位的各种待遇进行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

 

第六,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违法违纪的惩处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的监督,由人大机构(如法工委)负责监督管理或者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