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对外出旅游观光的热情也空前高涨,出门游玩本是件开心事,但现实生活中,因为旅游消费引发的纠纷还不在少数。最近时节春光明媚,不少人选择出游放松自己、陶冶性情,为避免发生纠纷,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该多注意旅游合同的细节。

 

46,沧浪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处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也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退了休的董先生平时喜好出门走走,去年年底,他无意中在电视报上看到一则广告,称苏州某大旅行社有畅游长江三峡的旅游线路,价格相当有吸引力,如果在2010年元旦前报名还可以再优惠200元,动了心的他就约上几位老友一起到旅行社咨询,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他们就报名并缴纳了每人500元的定金。其间,细心的董先生还特地询问了如团员因事无法成行可否退款,旅行社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在出团前15日提出,可全额退款;10日前15日内,旅行社要收取30%的损失;10日内则不能退团,只能换人,董先生他们认为这一约定可以接受。

 

今年3月,先生代表全体26位团员来到该旅行社,在交清余款准备签订正式合同时,他突然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条款中多出了“享受预定优惠的游客,缴付定金后,不得退团,定金不退,但可以换人”的内容。由于这些团员基本都是退休老人,在还剩一月多的等待期内出现变数的可能性很高,且这项内容明显与之前的约定不符,先生考虑再三未签订该份合同。之后,经与旅行社方面多次交涉无果,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沧浪消协。消协约请双方在沧浪法院法官主持下进行协调。协商过程中,双方就“享受优惠不得退团不退定金”的规则、定金该不该收等问题发生争执,言辞激烈,气氛一度十分紧张。后经法官耐心劝解,双方终于平静下来商谈解决办法。最后,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承诺删除合同中引起争议的条款,先生方面则保证除非情况特殊,否则一定按期出行。

 

沧浪法院诉前调解法官韩晓萍表示:旅游图的就是开开心心,旅行社应多动点脑筋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才能建立自己的商业信誉;作为消费者,在出行前应多多问些问题、仔细研究合同条款,这样才能在维权时避免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