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2009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704件,其中涉及货车76件、重型工程车27件、变型拖拉机9件。此类案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表现出周期长、难度大、执行到位率低、矛盾易激化等显著特点。为此,滨湖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究导致案件审执难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源头预防和规范管理运输车辆的司法建议。

 

一、运输车辆道交赔偿民事案件审执难的主要原因

 

1、事故伤亡严重,赔偿数额较大。货车、卡车与小轿车相比,具有自重大、车身高、载重后制动性差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致人重伤或死亡。受害人或家属主张的赔偿数额通常较大,而且多数会强烈主张超过一般标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导致案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2、肇事车辆过错严重,双方矛盾激化。运输车辆的经营者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视安全管理,肇事车辆普遍存在超载、超速、抢道、闯红灯等情形,甚至车辆带病上路等严重违章行为,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在感情上产生驾驶者不是因疏忽过失发生事故而是故意肇事的错觉,无法谅解肇事者,双方矛盾极易激化。

 

3、挂靠经营比例大,车辆保险管理失控。本院受理的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近70%是挂靠经营的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安全隐患风险巨大,仅在机动车保险上就表现出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疏于交纳保险费。保险被挂靠企业与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之间是一种松散的管理关系,后续的保险费发生超期未缴费的情形较多,直接影响了肇事者的赔付能力,加大了法院执行难度。二是保险无效的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以被保险车辆其实另有实际车主,车辆是实际车主所管理和控制为由抗辩保险合同无效,拒绝理赔。

 

4、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概率高,相应的保险措施不到位。运输车辆,尤其是其中的重型工程车辆,因车辆自身的特点,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高。而运输企业基于压缩经营成本的考虑,一般不会为运输车辆投保高额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运输车辆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及二、三十万的商业险,往往不足弥补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况且,还有不在少数的运输车辆未投保商业险,少数车辆甚至逃避交强险。

 

5、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导致重型工程车辆责任主体复杂。建设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实际施工单位多数是资质低、甚至没有资质的中小企业或仅仅是施工队。这些施工单位经济实力较差,为降低成本,施工单位多选择外地小运输公司或运输个体户,导致在建设工地上奔跑工程车辆黑车多、危车多、外地车多、挂靠车多。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可能涉及车主、被挂靠人、转包人、实际施工单位等。一些外地运输公司拒绝前来应诉,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直接造成案件事实认定、责任主体确定疑难。

 

二、对策建议

 

1、规制运输车辆的挂靠经营。在解决被挂靠企业、挂靠车主的对外责任时,对被挂靠企业、挂靠车方处以连带责任,加大挂靠经营的成本,以达到遏制挂靠经营无序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建议出台相关管理,明确规定车辆不得挂靠经营,从根本上克服挂靠车辆管理松懈,安全隐患严重的结构性顽疾。

 

2、提高运输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针对运输车辆,尤其是重型工程车辆的高事故率、重大事故率,建议强制要求其投保高额保险,分散车主的事故风险,提高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

 

3、强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待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进行运输。必须委托具有规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运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必须具有有效的相关证件。如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则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加强车辆监管部门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集中管理和教育。建议监管部门对运输车辆全部加装GPS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运输车辆行驶情况,规范车辆交通行为。定期对重型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车辆超载、超限、病车上路现象。对连续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的工程车、货运车、混凝土车所在企业采取吊销营运资格的处罚措施。同时,对本市范围内的运输车辆驾驶员集中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的教育。

 

5、强化对运输企业的管理,禁止重型车辆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拥有混凝土车等重型车辆的企业,应当对驾驶员采取最适应安全运输要求的工资计算方式,禁止对重型车辆驾驶员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以防止驾驶员在利益的驱动下,为多拉快跑而发生超载、超速、抢行、抢道、甚至疲劳驾驶,从根本上减少事故发生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