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脚手架 后集中销赃挥霍
作者:胡根平 发布时间:2010-04-08 浏览次数:602
昨日,徐州云龙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5月,封某与贾某(已判刑)经共谋后,先后伪造了“张森”、“夏雨”的假身份证,并租赁房屋准备用于放置赃物。2009年7月至9月间,封某与贾某互相配合,采取用伪造的身份证与被害人签定租赁合同并付少量押金的手段,先后在徐州市多家建筑物品租赁处共同实施诈骗作案15起,骗取被害人焦某等人的建筑用脚手架共119组,实物价值人民币49300元。两人将骗取的脚手架先行放置在事前准备好的租赁房中,再用伪造的书面证明将骗取的脚手架以单位处理生产资料的名义先后在萧县等地予以集中销赃,所得赃款被二人均分并挥霍。
该院认为,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