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就餐摔伤 饭店次要责任也赔偿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4-08 浏览次数:656
8岁孩童李某随父母一起在饭店吃饭,竟摔倒在隔壁包间门口的地板上。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赔偿。
李某诉称,
饭店辩称,当天晚上,李某一家和他们的几个朋友确实在饭店用餐,李某摔伤也是事实。事发当天,李某和另一个小朋友在饭店的楼道里打闹,服务员制止,他们不听。还趁服务员不注意,跑到另一个包间,从椅子上往地面上跳,才导致摔伤。是李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其父母应该负主要责任,而饭店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又给过补偿了,所以不同意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年龄尚小,在就餐过程中滑倒受伤,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但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亦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孩子受到伤害,对李某因伤致残所受到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除先前已经给付的5300元外,再赔偿各项费用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