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调判结合化解52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作者:邹山中 发布时间:2010-04-08 浏览次数:433
近日,洪泽某小区52户业主全部拿到了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万余元。
2007年6月,原告楚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施工,也未按约定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认为无违约行为,拒绝与原告进行调解。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构成违约,经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98元。与楚某情况相似的其他51户业主也向法院起诉。法院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另一方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某房产公司认识到了自己法律理解方面的误区,同意与业主进行调解,并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同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此批量案得于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