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事实查明难、涉案人数多、纠纷调处难度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为发挥人民法院为经济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功能,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的一系列化解涉企劳动争议纠纷的措施,既保企业经营运转又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收到了显著效果。

 

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通过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理解偏差的,加强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形成对审判结果的理性期待,避免因劳动者期望过高导致劳资矛盾对立尖锐。对劳动者要求单位给付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已购买失业保险)等法院不予审理的诉讼请求,告知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渠道和办法。对于当事人诉讼举证能力较弱的,加强依职权查证工作,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等等。

 

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我院在审理中始终把调解作为涉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或者因行政行为、政策变化造成的、争议事实难以确定的案件,尽量寻求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以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强化质效意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缴纳诉讼费存在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保证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和后顾之忧。对于群体性劳资纠纷,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结案,结案后跟踪案件执行情况,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以法律巡讲方式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一庭、公道法庭、李典法庭应辖区乡镇政府及大洋造船厂、庆松化工等十余家重点企业邀请,开展劳动争议法律法规的专题讲座,参学企业100余家,参学人数达500余人,并借巡讲之际帮助企业排查矛盾隐患,从源头减少纠纷。目前,我区企业的用工制度逐渐规范、职工利益日益受到重视。

 

将化解纠纷的重心放在企业和基层。我区企业相对集中,一旦发生涉企纠纷,往往会引发连锁效应,为防纠纷升级、有损地方经济发展,我院主动作为,引导中小企业集中的村、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高度重视涉企纠纷并多次应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传授化解涉企矛盾的技巧,必要时委托基层调解组织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诉中的调解工作,有效提升调处纠纷的成效。此外,我院对发现的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积极给予指导,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使其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前移劳企纠纷处理关口,更好的将纠纷化解在企业和基层。

 

规范人才市场就业秩序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许多劳动者和代理人借《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不长,企业用工制度逐渐规范的过度间隙,寻求个人利益,出现了劳动者故意到用工制度不规范企业短期就业或拒绝配合企业依法用工的现象,劳动者从中谋取利益。此外,恶意挑唆、故意制造矛盾、扩大矛盾、激化矛盾的代理人的不当代理行为使许多能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的争议扩大化乃至群体化。不当就业行为及不当代理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人才市场的就业秩序和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我院对此高度重视,已向我区劳动部门和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部门已积极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