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条并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作者:何中斌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374
龚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乔某出具借条借款110万元,约定3月底付清。到期后,龚某未还款,乔某将龚某起诉到法院追债。审理中,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向龚某支付了110万元借款。龚某辩称其并未向乔某借款,并提供了一份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说明承建该公司工程仅一个月,即被取消承包权,故其不可能按约定给付好处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该借条实为乔某介绍该工程的好处费。同时提供了证人王某在庭审中出庭作证:“110万元是龚某给乔某打的借条,乔某没有借钱给他,我当时也在场”。
法院认为,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庞某向乔某出具的借条,并未实际发生借贷事实,实为工程好处费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