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变造证据受处罚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周小琳 刘莉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479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为了多获得利益,向法院提交变造的证据,法院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2017年7月底,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2013年2月为王某向吴某的借款10000元提供担保,后吴某将其与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与王某连带清偿剩余借款本金93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后,其共代王某偿还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29000元,现要求王某给付其代为偿还的29000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熊某向法院提交吴某出具的“说明”一份,大致内容为:“熊某共还款17000元,双方在法院了结本案,请求法院作结案处理。累计还款29000元,另外2015年9月还款2000元,共还利息19000元+本金10000元”。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无论如何计算,利息也不会达到19000元,且从“说明”的行文表述来看,“请求作结案处理”应该表示该说明内容结束,且后面载明累计还款29000元与前面的共还款17000元明显冲突,因此法官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法官询问熊某19000元如何计算出来,熊某称是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计算出来的。承办法官调取了执行卷宗,发现执行卷宗中附有“说明”复印件一份,但是并没有“请求作结案处理”之后的内容。于是承办法官向熊某出示了该份“说明”,面对铁证,熊某承认后续内容为其在起诉前自行添加。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熊某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交变造的证据,且该证据系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正确与否,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故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000元。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变造、伪造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切不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伪造、毁灭证据,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