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针对“罚金刑空判”采取了“预交罚金”做法,法院系统内部对该做法采取默许态度。笔者针对这一现象,分析弊端,并积极提出改革设想。

 

一、“预交罚金”现象出现的原因

 

1、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预交罚金”的出现一方面预防了罚金刑空判,另一方面可以缓解财产刑执行案件执结率考核的压力。

 

2、解决法院经费问题。法院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但绝大多数地区财政难以满足法院的实际需要,导致法院仍需努力增加预算外收入,这其中,刑庭因可以判处罚金而扮演着重要角色。

 

3、法院与被告人的双赢选择。一方面,“预交罚金”确保了法院罚金刑得到有效执行,缓解了法院经费紧张的困难,另一方面,也为被告人积极表现认罪伏法的态度,争取法院从轻量刑赢得了可能。

 

二、“预交罚金”做法的弊端

 

1、“预交罚金”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判决前要求被告人预交罚金,其前提是假定被告人有罪,该做法违背了法官的中立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2、“预交罚金”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罚金的执行情况是刑罚执行阶段衡量犯罪人是否履行财产刑的一个参考,而不是法院审判阶段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标准,“预交罚金”的做法有“以钱买刑”的嫌疑。

 

3、“预交罚金”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被告人的权力要挟。法院与被告人处于实际不平等地位,法院在审理前或判决前,将被告人是否“预交罚金”作为量刑情节,导致被告人陷入两难,交罚金说明有罪,不交罚金又面临重判可能。

 

三、改革设想

 

1、建立健全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在落实“收支脱钩”的同时,强调“全额保障”。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政法经费保障的政策,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困难地区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公用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对困难地区及维稳重点地区提高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比例;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困难地区由中央、省、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积极争取法院经费保障,使法院最大程度减少因经费不足而产生“预交罚金”等自谋出路现象。

 

2、改革法官考评机制和刑罚执行机制。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对该群体的绩效考核不仅要达到一般组织考评目标,还要保证法官的公正与廉洁。要减少为了考核而“预交罚金”的发生,就要改变目前法院系统“数字化管理”的考评体制,树立正确的司法业绩观,不以单纯的到位率等数字评价法官的能力和贡献。另外,从刑罚机制角度看,法院同时担负审判与执行职能破坏了审判机关的“中立性”,应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通过消解法院刑罚执行职能,澄清法院内部权力构架,理顺刑罚执行制度的构成逻辑,为刑罚执行权独立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