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民事诉讼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比例日益增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为了规范管理,减少公告送达的随意性,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2009年审结的112起公告送达案件开展了专项评查。

 

一、公告送达案件的特点

 

1.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的数量虽多于商事案件,但商事案件中的公告案件所占比例高。

 

2009年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为79 件,商事案件为65件。但是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与当年审结的1545民事案件之比仅5.11%,而公告送达的商事案件与当年审结的490件商事案件之比达到13.27%,两者相差8.16个百分点,可见商事案件公告送达的比例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事审判庭的质效指标。

 

2、公告送达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于传统类型的民商事纠纷。

 

公告送达案件的案由相对集中,以传统类的民商事纠纷为主。其中民间借贷纠纷54件,占评查案件的48.21%;买卖合同纠纷23件,占评查案件的20.5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件,占评查案件的7.14%;离婚纠纷6件,占评查案件的5.36%。此外,还有承揽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转让纠纷等等。

 

3、审理周期较长,审判效率存在提升空间。

 

公告送达案件往往审限较长,考虑到先期送达、公告期、举证期、庭审及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等因素,一般需要5个月左右的审理周期。评查中,审限最短的101天(非撤诉结案),审限最长的252天(无其他审限扣除情形)。有24.11%的案件审限超过了5个月(绝对期限),其中还有7个案件超过了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如果审判人员在主观上再努力一把,审理周期是可以再缩短一些的。

 

4、结案方式以缺席判决为主。少数是撤诉结案的,但撤诉并未息诉。

 

公告送达案件多以缺席判决为结案方式,共88件,占评查案件的78.57%;撤诉结案的22,占比19.64%;调解的最少,2件。撤诉结案的22件中,有6件当事人已再次起诉,有3件当事人明确表示将另行起诉,占撤诉案件的40.9%,撤诉不息诉、案结事不了特征明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为结案或避免超审限结案。

 

5、公告送达的方式统一。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的公告送达方式有三种,即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我院所有公告送达案件都是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且基本集中于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极个别刊登在江苏经济报,方式统一。

 

二、存在的问题

 

1、没有严格适用公告送达

所评查的案件中,通常只是在一次邮寄送达的信件被退回后,即直接进行公告送达。从退信的理由看,有当事人长期外出不在家的、有原址查无此人的、有单位迁移新址不明的、有单位无人签收等等,案卷里基本上看不出承办人在退信后另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条件值得推敲,公告送达具有随意性。

 

2、下落不明的事实无证据印证。

 

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的,必须有证据印证。但评查的案件中只有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比较慎重,基本上都有当地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另有3个商事案件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其他案件的案卷中均没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材料。

 

3案卷中无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的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评查的案件基本上没有相关文字记载,极个别案件连邮局的退信也未附卷。

 

4、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基本不送达给被告。

 

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评查中发现,因原告申请撤诉而制作的撤诉裁定,一般仅向原告送达,对被告一般不作送达,主要原因是无法送达,如采取报刊公告又要发生费用。因此,承办人只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邮寄送达”或 “因被告下落不明未予送达”。

 

5.启动公告程序的时间迟缓。有些案件,在邮寄送达的信件被退回,或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不能后,没有在进行必要调查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公告送达,而是在立案2-3个月后才启动公告程序,延误了案件审理周期。

 

三、工作建议

 

(一)灵活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从实践效果来看,邮寄送达是目前送达的主要方式。但不能过分依赖邮寄送达。除专递邮寄送达外,不能忽略其他送达方式的功能。如对于路途不远、交通方便的,可采用直接送达;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公告费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对于具备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条件的,可采用委托或留置送达等。

 

(二)完善送达程序。

 

1.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又不具备“视为送达”条件的,对本地的被告必须采用一次向其住所地直接送达的方式,如被告是自然人,白天送达不到的,可以利用八小时之外的时间送达或前往被告工作场所送达;对外地的当事人,又不便直接送达的,如原告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可向原告代理人签发调查令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2.直接送达过程中符合委托、留置条件的,可适用委托、留置送达;

 

3.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新址不明、家属拒收并表示无法转交的,必须通过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深入了解受送达人的真实情况后,确定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决定公告送达;

 

4.适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可采用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5.适用公告送达传票后缺席审理的判决书,应当首先考虑直接送达,确实无法直接送达的,再确定公告送达,对于确实交不起公告费的,也可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6.公告送达在案卷中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张贴公告、留置送达的,应拍照附卷,且送达人、见证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原因。

 

7.要确有证据证实下落不明。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适用公告送达,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类证据应包括受送达人近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证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三)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

 

对拟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建立庭长审批制。由承办人将先期送达的记录、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调查核实的记录等一并提交庭长把关,符合民诉法关于适用公告送达条件的,批准同意后才可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避免信件被退回就直接公告送达的做法。

 

(四)强化审限意识

 

一是尽快落实先期送达工作,在穷尽了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后,立即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二是经庭长审批同意后,立即通知当事人缴费并传真公告文稿;三是充分做好庭审准备,庭前发现证据不全的应通知原告补证,确保一庭结束、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