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时被“招夫养子” 年老时却遭“妻离子不养”
作者:成正宜 刘洋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313
近日,盐都法院龙冈法庭判决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年轻时被“招夫养子”,挑起一个离异家庭的重担,年老生病时却遭“无人问津”,妻子三番二次地起诉离婚,继子女也不愿赡养,真是祸不单行。
原告卢某(化名)1994年经人介绍与只身抚养一子一女的单亲母亲蔡某(化名)相识并恋爱,同年登记结婚,但这桩婚姻却存在一个前提,即“招夫养子”协议:卢某与蔡某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供养小孩(蔡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蒋某和女儿蒋某某)读书上学,负责家庭的各项事宜,并享受村组应该享受的权利,孩子长大成人必须供养张陈的生活和各项费用,本着先养小后养老的原则订立该协议。安稳日子过了十几年没发生什么事,年初卢某却将继子女告上了法庭。
经过庭审得知,两人结婚后,在村组干部的监督下,蔡某和卢某两人共同负担着家庭日常生活以及两个孩子的抚养。到了2010年,和谐生活被打破了,卢某被检查出患有股骨头坏死,而蔡某患有宫颈癌,迫于生活压力,两人在治疗疾病方面产生了矛盾,蔡某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身体受着疾病的煎熬,妻子又不愿再共同生活,卢某将希望都放在了从小抚养长大的两个继子女身上,但没想到“屋漏偏逢连夜雨”,继子女并不愿意赡养卢某,为此,卢某一纸诉状将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卢某与蔡某结婚时,两被告年幼未成年,卢某与蔡某以及两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教育并两子女,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义务关系,遂判决两被告作为继子女对继父卢某承担赡养扶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