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没收本案所涉的假证件。

 

被告人周某系个体运输户,2009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与办假证人联系,在滨海县车站附近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1本假的姓名为周某的A2机动车驾驶证。200910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持该驾驶证到阜宁县城押车送货时,被阜宁县公安局民警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