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料偏瘫妻子20多年,在妻子死后,却被妻子与前夫的女儿赶出家门。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审结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房子归老人所有。

 

1988年刘强与李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梅就中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由刘强看护照料。两人住在一套面积不大的单间房内,这套单间房是李梅承租的一套公房。多年后,两人买下了这套房子的产权,并将所有权登记在李梅名下。

 

20多年婚姻中,刘强与李梅没有生养过孩子。李梅与前夫有一个女儿,自小被寄养在他处,几十年没有联系,直到2007年,李梅才前往外地与女儿相认。3年后李梅便因病去世。

 

随后,因房子问题,李梅女儿与刘强闹上了法庭。李梅女儿诉称,这套房子是母亲在原承租公有住房基础上购买的,房产证上也登记了母亲的名字,刘强仅是借住,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故要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让刘强在一定期间内腾空房屋。刘强辩称,这套房子是自己和李梅共同所有的,自己有相应的份额,李梅女儿无权要求自己搬离房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房屋原系李梅承租的公房,婚后通过参加房改取得产权,现登记产权人李梅已去世,鉴于刘强与李梅结婚20多年,且李梅婚后不久即中风偏瘫,刘强在生活上尽了较多照顾义务,该房屋产权为刘强与李梅女儿各半享有为宜。考虑到刘强在无锡无其他住房的实际情况,故判决房屋归刘强所有,刘强支付李梅女儿房屋归并补偿款10万元。(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再婚夫妻居住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产权人死后,另一方老人是否就一定无权居住?现实中,很多产权登记方的子女便会以此为借口要求另一方老人离开。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属此种情况,对方子女便无权驱赶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