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借他人款2万 离婚后妻子难逃其责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10-04-07 浏览次数:414
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霞给付原告周用昆12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成与被告人刘霞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06年12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林成向郭子兴借款20000元,由王林、周用昆负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来王林因故身亡。借款到期后,林成还款1万元,其余本金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经郭子兴申请,2009年6月,邳州市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本金壹万元,利息柒佰元,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郭子兴与林成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郭子兴与原告周用昆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林成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郭子兴有权向其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原告周用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林成追偿。因该笔借款发生在林成与被告刘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刘霞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林成个人债务时,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果林成与刘霞之间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刘霞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林成追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