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江苏省灌南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孙某医疗费6105.75元。

 

原告的父母,于2006111登记结婚。20087月原告的父母因琐事发生矛盾,同年818经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其父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父亲自理。200812月原告因病住院治疗,共花费16263.03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原告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虽已对原告的抚育费作出约定,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在父母离婚后因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额较大,父母调解离婚时的约定情势发生了变化,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经过对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孙某医疗费610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