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下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阴阳合同”引发的房屋买卖中介纠纷案。由于“阳合同”没有通过房产局的审核,买卖双方拒付中介费,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为避税签“阴阳合同”

 

市民先生手头有点资金,想做生意,看中了位于城北的一处门面房。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房主李先生夫妇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7万元。为了少交税,买卖双方决定签订“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房产交易的一个潜规则,就是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用于拿到房产局鉴证的合同是“阳合同”,买卖价格比真实价格低,这样可以少交税,也可以说是假合同。而真正的合同是“阴合同”,“阴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才是双方成交的真实价格。通过“阴阳合同”,买卖双方都得到了好处,但国家税收会遭到损失。

 

“阳合同”被“毙”了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会在“阴合同”中进行一些约定,以避免两份合同成交价格不一致带来的风险。但是,“阴合同”能够执行的前提是,送去鉴证的“阳合同”首先要通过房产局的审核。如果连审核都通不过,那么“阴合同”等于废纸一张,毫无作用。此案之所以产生,原因正在于此。先生夫妇和苗先生签的“阳合同”,标明的房屋买卖价格是60.5万元。房产局核查后发现,2年前先生买入该房时的价格是60万元,在房价呼呼疯长之际,只加价5千元卖出明显不符合常理,“阳合同”当场被“枪毙”。买卖没有成功,买卖双方自然不愿意付中介费给房产中介,他们一致声称,是中介出的主意,要不是中介恶意逃避税费,交易是不会失败的。中介却认为,交易失败不是他们的问题,他们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买卖双方应该按约定,各付5千块钱中介费。遭到拒绝后,中介将买卖双方告上了法庭。

 

被告称要向税务举报中介

 

在买卖双方签订的“阴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终止,中介不追究双方违约责任。被告方据此认为,这是中介自己认可的条款,房产证没有过户,中介就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但中介方认为,不追究违约责任,不代表不要中介费,居间行为已经完成,过户问题与中介无关。被告方表示,不但不会付中介费,还保留向房产中介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举报该中介公司的权利。本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