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兄妹间理应互相扶助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4-07 浏览次数:428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扶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春、王夏、王秋、王冬每人从判决书生效的下个月起每月各支付原告王芳生活费50元,各承担原告王芳五分之一的医药费。
王春、王夏、王秋、王冬及监护人王复均系王芳的兄、姐,王芳系患有智力障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亲分别于早年病故。王芳自母亲去世后一直由其未婚的哥哥王复扶养生活至今。近年来,王复因患有癌症,扶养王芳有一定的困难,故要求其余兄妹共同承担扶养义务。另外,自2005年起,民政部门每月向王芳发放生活保障金40元。由于兄妹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10年3月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父母已病故十多年,原告一直由哥哥王复予以照顾扶养,这种兄妹间无名利性质的扶助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良好体现。现因王复身体原因对原告的扶养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虽民政部门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助,但按目前的社会生活水平,原告的生活显然得不到保障。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确定了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法院从弘扬社会良好风气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考虑,在社会保障机制未尽完善的情况下,由四被告对原告的生活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