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反映异地保险公司迟延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10-04-06 浏览次数:890
2010年以来启东法院共受理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赔偿案件427件,现已审结256件,其中有201件保险公司迟延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最后进入执行程序,而多数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保险公司又以执行款汇到法院账户为由,拒不交纳执行费和迟延履行利息。
原因:
一是小额想赖。对于小数额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往往抱着一种赖账的心理,特别是针对距离保险公司路途遥远的原告的小额理赔款,保险公司认为对于这种小额理赔款,只要略施刁难伎俩,当事人一般会因为复杂的理赔手续和高额的异地理赔费用而放弃长途跋涉。
二是大额想拖。对于大额理赔款,保险公司在明知不可能拒付的情况下,则故意采用拖延战术,在调解协议和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前仍然不予支付,以获取拖延支付期间的利益。直到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不得已支付理赔款项。
三是威慑乏力。保险公司迟延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收取执行费用,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是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执行收费较低,一旦立案执行后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一般出于利益考虑,又会主动把判决或调解协议确定的支付款汇到法院账户,但是既没有执行费用,也没有迟延履行的利息。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权利,法院为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只能放弃执行费,如此一来反而纵容了保险公司的不法行为。
对策
一是消除错误思想根源。建立迟延履行判决或调解协议的保险公司黑名单制度,定期将黑名单交由新闻媒体加以公布,同时寄送保险公司集团总部,从而将守法情况与其公司的社会美誉度和可能引起的现实物质利益挂钩,提高其对迟延支付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切实消除其赖账和拖账思想产生的根源。
二是做好迟延风险提示。 在判决和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三天,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其将应付款项汇到法院账户,告知逾期不汇款可能产生的利息支付和强执执行的风险。
三是严格收取执行费用。对于确实迟延履行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则必须缴纳执行费用,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对于异地的保险公司,拒不缴纳执行费和支付利息的,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发出协助履行通知书,务必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