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发现一些机动车辆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据统计分析,这一现象还在呈上升态势。

 

一、交强险空白原因

 

一是非登记机动车缺少交警部门的监督把关,致使部分车主在未投保交强险情况下上路行驶,如轻便摩托车(又称助力车)。

 

二是在微利甚至无利作用下,保险公司不愿承保交强险。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拒绝为交通事故风险高的机动车承保,或者以抬高门坎、久拖不决等方式设置障碍,变相拒绝承包,特别是对于运营日久、有过事故经历的车辆,拒保强烈。

 

三是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职责缺乏管理监督。虽然法律规定承保交强险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职责,但保险公司在商业利润调节下,主动承保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拒绝办理。此时,投保人无便捷方法进行救济,向保监会投诉,许多群众还不知道行使这项权利,即使行使,时间成本大,收效不明显,导致实际利用率不高。

 

二、交强险空白的危害

 

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国家分散交通事故风险责任,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交强险不但是商业产业,也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交强险空白,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不能被分解,在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由社会承担转变成责任者承担,加重社会个体负担,增加赔偿实现难度,权利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三、解决交强险空白问题的方法

 

一是加强宣传,让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深入人心,增强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积极性。

 

二是扩大机动车登记范围,将轻便摩托车,运营电瓶车等车型纳入强制登记范围,保证投保交强险在登记前完成。

 

三是拓宽社会公众对保险人承保交强险监督渠道,提高交强险的承保率。在我国,保险公司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商事主体,其受国家政策法律特别保护,具有垄断经营地位,享受社会公共投入,具有公益性质。其应承担公益责任,不能把交强险的盈亏作为能否开展这项业务的标准,交强险应是商业险利润的成本,保险公司不能将商业险与交强险分开核算。为了充分保护车主的投保权利,建议增加群众救济措施,比如,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检查监督权,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规定车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人承包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