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开庭中一直纠缠于举证期限问题以求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承办法官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在庭审中辨析法理,让被告心服口服,最终接受调解。近日,大丰法院成功调解了五起以东领食品公司为被告的系列劳动争议案件。

 

东领食品公司是大丰市的明星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及就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没有与部分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企业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依然没有令人满意的结果,于是以邱某为代表的原公司五位员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两倍工资。考虑到企业的健康发展,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该系列案件如能使双方达成调解最为理想。可是被告代理人不太配合调解,一直在举证问题上纠缠。因为客观原因,庭审中原告关于银行工资卡账户的情况未能提供证据,故申请法庭调取。此后法庭依法调取了证据。再次组织质证时,被告代理人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称原告举证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故不予质证。这时候,承办法官耐心而严肃的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举证。证据规则相对民事诉讼法是下位法,故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法官还从立法目的上作了分析,证据规则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准确查明事实。而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作为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作为义务如果不履行,则责任自负。法官精湛的业务能力使得被告心服口服,彻底放弃了依靠举证期限来推脱责任的念头,并积极配合法庭调解,使得该五起系列劳动争议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