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所欠债务 离婚仍需担责
作者:张夏云 吴江 发布时间:2010-04-06 浏览次数:461
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冯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2008年3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经手所借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冯某在2007年10月、11月间向案外人陈某借款11万元,约定在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此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亦未明确约定系冯某个人债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不因离婚而免除高某的清偿义务。所以,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冯某与高某共同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