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冯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20083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经手所借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冯某在200710月、11月间向案外人陈某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8211偿还。由于到期未还,陈某将二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高某以借款系冯某个人债务为由,要求冯某个人承担。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此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亦未明确约定系冯某个人债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不因离婚而免除高某的清偿义务。所以,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冯某与高某共同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