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使用银行贷款 偿还本息责任难免
作者:包永明 季光 发布时间:2010-04-06 浏览次数:513
近日,太仓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向原告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被告于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银行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也是自己的违约行为,借款合同并未约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有监管借款用途的义务,且实践中银行也难以监管到借款的实际用途,因此被告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的责任不能因此免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