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秉着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态度,在辖区内各镇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可以更好的做到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落实司法为民、便民措施。通过现场调解、现场解答群众咨询,让广大群众对庭审过程看得见、听得懂、评判得准,正真的使巡回审判活动方便群众诉讼。

 

一是坚持巡回审判多元化,充分发挥法庭立足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积极探索整合人民法庭的调解资源,将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辖区内全社会共同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格局。把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体现了调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说理和灵活的特点,从而发挥调解的最大功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了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使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对接,进而形成一个反应快速、程序公开、调解公正、百姓认可的梳理矛盾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权威度和公信力。

 

二是坚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办案对策,实现巡回审判案件亲民化。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应当首先定位的是何种案件适合巡回审判的工作方式,而不是笼统的将所有案件全部化为巡回审判的序列,在此项工作上该庭主要是针对一下类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1、简易案件,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巡回审判的案件。2、案件的性质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矛盾没有激化的案件,如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4、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5、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类型案件较为适合巡回审判的方式。

 

三是坚持巡回办案实现巡回审判制度化。根据其辖区内各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如中学等人员密集的单位)的案件性质、数量分布特点,合理设置巡回审判点,确定合理的巡回审判的时间和次数。同时主动服务辖区内的企业,将“保民生 保增长 保稳定”落实到司法审判中。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庭的案件(如交通事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和农村承包案件坚持走入农村,走入社区,就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