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立案前“摆平”6起管辖异议案
作者:陈向东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04-06 浏览次数:295
“真的非常感谢中院立案庭的法官,我们就跑了一趟法院,不用打官司,短短几天时间就让我们拿到了货款。”在接过53.5万的现金支票后,南通某毛纺公司负责人高兴地说。近日,南通中院立案庭充分利用管辖权案件的上诉审查期,诉前成功调解一起争执近一年的货款纠纷。
位于张家港市的江苏某实业公司与南通某毛纺公司原系生意合作伙伴,近年双方先后发生过600 余万元的货款,其中绝大部分已结清。去年年底,毛纺公司提出,如实业公司一次性付款40 余万,剩余的货款可以放弃。但未等到实业公司给付货款,毛纺公司发现自己在结账时,错将实业公司一笔10万元的发票进行了重复计算,即少要了实业公司10万元货款。毛纺公司赶紧向实业公司电话反馈情况。但实业公司认为,账目已经核实,部分余款毛纺公司也有放弃的承诺,不愿意再增加货款,加上在合同履行中的一些不愉快细节,双方再也无法沟通。毛纺公司催讨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给付全部货款。
实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基层法院驳回,实业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南通中院。受理该案后,中院承办法官石志祥通过召集双方听证,发现了双方纠纷的症结所在。通过进一步组织双方重新对账和沟通,承办人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就决定利用管辖权上诉案件1个月的审理期限进行诉前调解,力争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反复向双方当事人解析案情,释明法律,实业公司认可了毛纺公司原先在结账时存在的失误,毛纺公司也愿意就货款数额再作出一定的让步,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双方签下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今年1-3月,该院有6起管辖权异议案件,经过法官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以和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为全市法院“深化调解年”增添了一抹浓重而亮丽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