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法院修订了该院《诉讼保全实施办法》,将原执行阶段要求的四查措施,前移到诉讼保全阶段,穷尽保全方式确保诉讼保全到位率,保障将来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

 

修订意见要求:采取优质保全措施,落实保全变现性。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及变现性,优先对价值相当、容易流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流通困难或流通存在法律障碍的财产谨慎采取保全措施。每案必须四查,确保保全到位率。要求每件诉讼保全都做到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所查询车辆登记,确保保全金额达到当事人请求的保全标的。严格资信担保条件,控制保全风险。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的,财产保全标的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十。其他企业、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的,由本院审查决定。本院许可提供资信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公司上一月度的损益表且净资产额应达到当事人申请保全额的一倍以上。建立查询台帐,提高办案效率。将个案查询的资料汇总,建立台帐逐一登记,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