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董庆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87月,射阳县海通镇射北村农民董庆明和妻子杨某协议离婚,但两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1221,在董庆明的要求下,杨某同意和董庆明在22日去办理复婚手续。22日早,董庆明在射阳县海通镇菜场买菜时想,如果今天不能和杨某复婚,就和杨某同归于尽。后董庆明买了两包老鼠药放在裤子口袋内回到家中。到家后杨某不同意和董庆明复婚,董庆明拿斧头威吓杨某说,如果不同意复婚就同归于尽。后杨某同意和其复婚。中午在杨某父母家中,杨某再次不同意复婚,董庆明在杨某父母家喝过酒后回到家中,想到为复婚的事情杨某三番五次骗其,觉得活着没有意义,就想与杨某同归于尽,于是董庆明拿了把菜刀插在腰间开摩托车去杨某父母家。开至海通镇沟浜村2组顾某家门前时,董庆明与杨某母女相遇,董庆明用摩托车将杨某母女撞倒在地,董庆明问杨某同不同其复婚,杨某不同意复婚。董庆明从腰间将菜刀拔出朝杨某头上砍了两刀,致杨某受伤。董庆明见杨某头部血流不止,估计其活不成了,于是从裤子口袋里面掏出老鼠药服药自杀,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董庆明赔偿被害人杨某医药费用等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庆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董庆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庆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取得受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