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遭遇交通事故 “误工费”理赔有限制
作者:吴中平 卢凤 发布时间:2010-04-02 浏览次数:588
安徽女孩小玉去年遭遇一场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玉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庭上,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小玉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费用没有异议,但是对小玉提出的“误工费”却争议颇大。原来,小玉两年前发生交通事故时,才15周岁,是一名“童工”。
1994年1月出生的小玉是安徽省临泉县人,由于家中贫困,小玉很早就辍学了,2008年6月,小玉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江阴一家纺织厂工作,由于小玉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该纺织厂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小玉正坐着同事的电动车回家时,突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倒,小玉与同事跌地受伤,由于伤势较重,小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评定,小玉伤势为十级伤残。而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轿车驾驶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玉同事负次要责任,小玉不负事故责任。
小玉出院后,向肇事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索赔,三方对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2010年初,小玉将王某和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0余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小玉提出误工费应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算,遭到了两被告的反对,保险公司提出,小玉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还未满16周岁,她的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玉仅15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故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玉的实际误工费应从其年满16周岁后起算,经过综合计算小玉的各项费用,判决由王某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小玉各项费用51000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后。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合格主体,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