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同居了13年,儿子已经12岁,却没想到“丈夫”竟与别的女人登记结婚,不但让“合法妻子”登堂入室,而且还对自己实施暴力。330,遭遇变故的女士来到江阴法院,试图状告自己的“丈夫”犯重婚罪,但是接待法官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不得不遗憾地告诉女士“起诉离婚不成立”,原因是女士与“丈夫”没有领取结婚证。

 

现年35岁的女士是江阴某乡镇的一名普通农村妇女,1997年与“丈夫”恋爱同居,按当地风俗办理了结婚酒,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第二年,女士就生育了一个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之后“丈夫”和朋友做起了缆线生意,女士则在家一心相夫教子,成了“丈夫”背后的女人。然而,让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夫妻”俩恩爱过了13年后,“丈夫”竟然出轨,成了别人的合法丈夫,自己反而成了不合法的妻子。原来,女士的丈夫偷偷在外面和别的女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女士和“丈夫”在一起生活13年仅是同居关系。

 

“丈夫”把“合法妻子”带回家,试图赶走女士,而当女士提出要分割“丈夫”的百万财产时,“丈夫”的存款已经被全部转移,女士在家中大吵大闹,在争执过程中,狠心的“丈夫”竟用刀刺向李女士的大腿。在身心饱受摧残后,可怜的女士来到江阴法院,试图起诉“丈夫”犯重婚罪,可是法官不得不告知女士,按照法律规定,199421之前同居的可以属于事实婚姻,但女士和“丈夫”是199421之后同居的,因此在法律上只属于同居关系,因此起诉“丈夫”重婚是不成立的。

 

法官帮女士分析,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女士想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就必须举证“丈夫”的财产是共同劳动所得,而目前对方已经将资产转移,因此此举十分困难。法官在看到女士腿部的刀伤后,建议女士去医院做伤害鉴定,再拿鉴定报告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即不通过公安,直接向法院起诉“丈夫”故意伤害,另外,法官也提醒女士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

女士在离开法院之前表示,因不懂法律,自己糊涂地过了这十几年,也毁了自己的前半生,后半生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199421之前同居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同居的,只能属于同居关系。女士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她不幸的主要原因就是同居而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法官提醒恋人,同居不领取结婚证,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所谓“刑事自诉”是指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包括: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