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灵活运用财产保全促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双赢
作者:黄海燕 发布时间:2010-04-01 浏览次数:424
日前,张家港法院金港法庭在一起赴外地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引入案外人担保履行债务的形式,在财产保全阶段成功调解解决了纠纷,及时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了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债务人带来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某贸易公司,主要经营纺织品原料及制成品。2007年3月起,该公司陆续向被告南通某服饰公司供应棉纱线,至起诉时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达30余万元。原告担心判决后被告的履行能力不足,在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要求法院受理后立即查封被告的一批成衣。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南通查询被告的银行帐户,发现帐户已被数家法院冻结,后立刻赶到被告的厂里,发现车间里一片繁忙景象,原告申请查封的成衣尚在生产之中。法官判断该企业仍有发展前景,随即联系企业负责人协商处理。说明来意后,企业总经理徐某表示企业只是面临暂时的财务危机,同意分期归还该货款,其正在生产的成衣出货后将有货款回拢,希望法院不要查封这批成衣,否则企业将陷入彻底的危机。
见此情形,法官向徐某通报了原告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由被告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保证对原告该笔货款的履行,同时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后果。最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其妻子管某、总经理徐某均同意个人为本案债务作担保,与原告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