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返还与原告葛某彩礼10040元,还要返还原告葛某所有物品,但手机一只不再返还。

 

孙某经媒人方某介绍,认识了在上海打工的葛某,两人一见钟情。20091118,葛某按农村风俗由介绍人经手送给孙某彩礼12800元,手机一只、皮箱子一只、羊毛毯一条、枕巾一对、羊毛衫一件、袜子两双,金戒指一只、金项链一条。孙某同日按农村风俗给孙某压岁钱2760元。在相互的交往中,因感觉性格有差异,无共同语言,故葛某向孙某提出解除双方的恋爱关系,并要求退还全部财物,但孙某以彩礼数目不符,只收到2800元为由拒绝退还礼金。另外孙某在手机使用过程中不慎丢失了手机,但葛某坚决要求孙某赔偿。双方,葛某遂于20103月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有选择异性谈恋爱的权利。原告为谈恋爱而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可以要求返还。原告通过介绍人送给被告现金12800元,有该介绍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亦有被告按农村风俗退还给原告2760元的现金予以印证,且符合当前的农村风俗的惯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称只收到2800元的理由,与介绍人的证言相矛盾,也与退给原告2760元的农村风俗中的习惯做法不相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送给被告的手机,因被告在使用中已遗失,本院酌定不再返还。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