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六年的租房合同,履行一年后,租房人提出退租并交还钥匙。房主收房后出具了收条,不久之后又重新对该房进行装修。近日,该房主向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赔偿违约金、装修费等312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租房人赔偿装修损失人民币4500元。

 

邓伟杰与倪玲是夫妻,两人用积攒多年的储蓄在无锡某处买了栋房子并进行装修,经过考虑,两人将这房用于出租。20089月,邓夫妻与50多岁的胡爱灵通过某不动产网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出租给胡使用,租赁期限为20089172014917。合同还约定,胡在租期内不得擅自退租,否则按总租金的15%支付违约金,胡另付4500元作押金,保证善意使用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对房屋内的装修及设施进行固定、确认。2009918,胡爱灵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租,遂将房屋退还给邓夫妻。夫妻俩出具了收条,表示已收到胡退还的水、电、气卡及钥匙。200911月,邓夫妻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共花费5600元。不久后,夫妻俩将胡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只租一年就解约,且在租房期内对房屋的不合理使用导致多处损坏,应赔偿违约金、装修费等共计31200元。被告辩称,自己并没有损坏房内设施,且退房时双方也没有争议。法院在核实双方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由胡爱灵赔偿邓伟杰、倪玲装修、设施损失人民币4500元,该款以押金作抵销。(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本案的关键是房西返还房屋时房东出具的那张交接收条。该收条是房东对房西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的默认,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房东出租房屋附随比较有价值的家具、装修时,双方应对家具、装修的状况进行固定;房屋返还有不合理损毁时,应再次固定,在损失价值确定前,都不宜急于重新装修或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