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打开他人车门取走电瓶 他被敲诈8000余元
作者:坛法宣 发布时间:2010-03-31 浏览次数:458
金坛某汽车修理部老板张某,在汽车修理过程中,将修车用电瓶遗留在车上,后未经车主同意,私自打开他人车门,取走电瓶,被车主多次敲诈。近日,金坛法院审结这起敲诈勒索案件。
2009年3月某日,李某将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到张某经营的汽修部修理,车修好后,张某不慎将一修车用的电瓶遗留在轿车内。李某将轿车取走后,张某未经其同意,私自打开李某车门取走电瓶。
“不经我同意就把我车门打开,太不像话了,我想趁机跟他‘敲’点钱”,当晚,李某遂与其朋友韩某、钱某找到张某,以车内少了三十万元欠条为借口,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逼迫张某同意赔偿6000元,并从张某处拿走2000元。韩某和钱某各分得500元,其余被李某所得。几天后,李某又从张某处拿走4000元钱。
2009年4月初,李某又伙同葛某、林某(另案处理)到张某家,再次以言语威胁、暴力等方式从张某处索得2000元钱和硬中华香烟1条。
案发后,韩某、钱某主动到金坛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各退出人民币3000元。
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韩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等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韩某、钱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韩某、钱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韩某拘役一个月,钱某拘役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