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数年前被告人朱某擅自从市场上购得白色粉末状物和白色片状物,放在家中配制鼠药出售。2009112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在阜宁县陈集镇出售鼠药时,被阜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在现场和被告人朱某家中缴获白色粉末状物、白色片状物、大米、山芋、液体等饵料4980。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物品中含有氟乙酸钠毒害性物质。

 

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