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创新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制度
作者:居惠林 潘瑛 发布时间:2010-03-31 浏览次数:425
为切实解决交通赔偿制度的滞后性问题,真正实现能动司法、便民司法,日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实行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制度。这是昆山法院为应对道赔案件骤增、赔偿金申领程序繁琐、牵掣法院精力且容易招致当事人不满而采取的积极措施。
长期以来,法院在审理道赔案件时,都严格遵循着一套既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流程,即在保险公司将交强险部分赔偿金或返还赔偿义务人垫付款支付到法院的前提下,当事人必须先向保险公司催要银行付款凭证,随后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收费处、承办法官、部门内勤、庭长、分管院长等完成开票、审批后,最后交由财务部门核实确认付款信息资料并进行发放。
据统计,2009年昆山法院审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006件,由此产生的保险公司汇入法院钱款多达1100笔,法院开具纠纷款发票数为1130笔,1700多名权利人为实现钱款履行,需多次往返于保险公司和法院,电话催款情形更是无法计算,法院也因此增加了20-25%的工作量。由于过去的赔偿金给付制度繁琐费时、牵涉面广、耗费多方精力,当事人容易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进而引发不满情绪,最终导致涉诉信访,影响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为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赔偿金引起的涉诉矛盾纠纷,昆山法院积极创新赔偿金给付制度,具体做法是:在交通事故案件开庭审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的银行帐号等付款信息资料进行确认,并将该信息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载明,付款义务人直接将款项汇入法律文书载明帐号即视为履行付款义务。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给付制度使权利人无需在保险公司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就能及时了解付款信息,并能在第一时间申请执行,减少了付款人因分隔两地、事务繁忙等因素造成的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行为,既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又可使法院干警集中精力办理案件,对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