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担责 完全行为能力说了算
作者:薛云 发布时间:2011-01-12 浏览次数:401
近日,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许某某,男,
法院审理查明:
另查明,张某系电瓶三轮车的车主。许某某系张某的雇工,每月工资1000元。事故发生时,许某某为张某经营的批发部送啤酒。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王某某主
张的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均有相关证据证实,应予确认。许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许某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许某某的雇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中有3430元系张某支付,应予扣除,故张某还应赔偿32924.14元;许某某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审判实践中对于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的被告许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通肇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