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许某某,男,1993年2月1日生,交通肇事时尚未满18岁。

 

法院审理查明:20105261505许,许某某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瓶三轮车,在无锡市梁溪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王巷公交站台前,碰撞在梁溪路由西向东由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王某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瓶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事发后移动车辆未标明位置,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许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王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769.14元,王某某的电动车损坏,经评估,车辆损失为585元。

 

另查明,张某系电瓶三轮车的车主。许某某系张某的雇工,每月工资1000元。事故发生时,许某某为张某经营的批发部送啤酒。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王某某主

张的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均有相关证据证实,应予确认。许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许某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许某某的雇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中有3430元系张某支付,应予扣除,故张某还应赔偿32924.14元;许某某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审判实践中对于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的被告许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通肇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