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平江法院按照刑事和解程序就一起轻伤害刑事案件在案发单位召开刑事和解会议,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到了刑事和解设定的要求和目标。
被告人陆春荣系苏州锦江白玉兰酒店保安。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陆春荣在工作时,因阻拦被害人王南南携带酒店的小块地毯离开时,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陆春荣持金属管击打被害人王南南头部,致其轻伤。后被告人陆春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审判人员调解,被害人王南南与被告人陆春荣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10年3月23日,本院审判人员邀请的区检察院检察员、居住地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的和解小组,在案发地白玉兰酒店召集被告人、被害人进行了和解会谈。被告人陆春荣表示真诚悔过,不应该冲动,以致造成对被害人的伤害,请求被害人的谅解。酒店负责人王经理表示,陆春荣工作认真负责,事发时也是一时冲动,案件发生在酒店,也应向被害人表示歉意,目前被告人仍在该酒店工作,酒店会帮助其更好地接受处罚,改过自新。检察机关代表也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促成双方和解。最后被害人王南南表示,事发时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能够认识到错误,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并真诚向其致歉,自己能够接受,愿意谅解其行为带给自己的伤害,希望被告人以后能够从中汲取教训。鉴于被告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在此基础上,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春荣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恢复性司法”,主要是针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创设的具有替代传统的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重视对犯罪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治疗,有效接受犯罪人回归社会,降低司法成本等长处,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近年来,平江法院多次在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轻罪案件中适时地启动刑事和解程序,达到了较好的案件处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