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汇票真主人 一纸判决定是非
作者:周建华 胡蓉 发布时间:2010-03-30 浏览次数:439
一张汇票因曾被他人背书托付,汇票持有人无法自行取得汇票款。经与背书人协调,款项如数到账,是非却又由此而生。双方都坚持认为,汇票款应属于自己。那么,谁才是汇票真正的主人?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承兑汇票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并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
在与他人经济往来中,原告王某通过抵算债务取得一张面值50000元的承兑汇票。因该汇票曾由被告某公司背书托付,原告便请其委托银行收款,后50000元款项由承兑行汇至该公司。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当原告王某向该公司索要该笔款项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
被告某公司承认,原告所称50000元汇票交与公司会计和该款已从银行汇至公司账户是事实,但同时辩称,该单位从未与原告发生往来,也未有过将已托收的汇票再转让给他人的情况,此汇票有可能是在公司保管时遗失或被盗,如原告提供出汇票从公司合法流转至其本人的过程,则将汇票金额如数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接收原告所持汇票并同意协助其向银行承兑的事实客观存在,在银行已将汇票款项汇入其单位账户后,应为原告取得该款提供便利。另承兑汇票可自由转让,该公司曾在汇票上背书托付,不能成为其占有该款项的依据。原告虽未确切证明汇票从该公司流转至其本人的全过程,但并不影响其行使汇票持有人的权利,遂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