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多支三千余元,试图讨回却遭拒绝案,认定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其向原告颜某返还3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帐上少钱不知缘由

 

被告杨某(男)某镇农民,年过半百,家中有些现金储存于某银行。原告颜某(女)则是杨某存款银行工作人员,负责柜面出纳。2010110日上午920左右,杨某至该银行营业厅支取到期存款。根据书面本息清单,杨某所应支取的三笔存款合计应20353.59元。颜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按程序向杨某支付了存款。当日中午对帐,颜某发现帐面上少了3150元。作为银行老职员,她还从未出现过这一情况,有点不相信,又反复算了好几次,帐还是不能平。

 

监控录像“吐露”真情

 

从监控录像上终于发现了眉目,找出了症结。该录像摄制地点为银行营业厅,时间从20101109点零126秒至93038秒。录像显示:9:23:46,颜某(原告)前排同事按流程递交单据给颜某,颜某从中抽出三张置于右手,同时杨某(被告)出现在颜某报坐柜台外面。9:25:21,颜某从保险柜里取钱,将其中的两叠钱上的纸条拆开后用点钞机点好,仍用纸条分别扎成两叠。9:27:31,颜某一边将钱递给外面的杨某,同时口述“两万三千五百”,并询问杨某要不要袋子,还说有零头。9:27:46,颜某口述“两万三千五百零三块”,同时从右手的硬币盒子里拿了几个硬币和之前抽出的三张单据一并交给杨某,继续口述“三块六角”。9:28:32,颜某从右边的抽屉里数了5100元的人民币从点钞机里数过,于9:28:47递给杨某,并口述“五百”。其间,杨某均认可,还讲多了一分钱。综合整个录像,很容易看出,颜某实际给付杨某23503.60元, 比应付本息20353.59元多付3150元。根源上是,颜某看花眼,将“0”看错两个位次。

 

拒绝返还引发诉讼

 

事发当日,颜某即与杨某及家人取得联系,要求返还多付款项,未能成功。颜某只得自己先向单位垫付了多付的款项3150元。此后,银行又向警方报案,仍未能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225,海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地媒体进行了跟踪采访。

 

庭审中,原告颜某诉称,2010110日上午9许,被告杨某到我行办理取款业务,杨某共带三张存单办理业务,本息合计20353.59元。但我在发款时误将20353.59元发成23503.60元。当日中午对帐时,我发现少了3150元,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多发了3150元给杨某。当天,我即多次与杨某联系,其与家属均同意于当日下午将多得的3150元返还给银行,但杨某没有来。第二天上午,我便向公安部门报警。事发当天,我已将工作失误错发的3150元自行赔偿给了银行。杨某因我误发所得的315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我。

 

认定事实公正判决

 

南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本应获得存款本息合计20353.59元,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即本案原告颜某的失误,实际从银行获得人民币23503.60元。其没有合法根据,从银行多得3150元,造成银行损失,该多得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颜某为弥补工作失误,先行将3150元赔付给银行,其个人利益与本案发生直接关系,故被告杨某应当将不当利益3150元返还给原告颜某。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杨某多得3150元的法律性质;二是颜某是否具备原告身份问题。

 

关于杨某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法院在认定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基础上,所作的要求其返还3150元的判决,当然是正确的。关于颜某是否具备原告身份问题。颜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发放存款本息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本案误支款项造成的争议本来只存在间接利害关系,不应具备原告身份。开始时,只有银行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并可充当原告。但随着颜某将相应损害垫付给银行,银行不存在实际损失后,矛盾发生转换,颜某与误支损失产生直接利害关系,也与争议发生直接利害关系,就具备了原告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