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支三千余元 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作者:陆海滨 发布时间:2010-03-30 浏览次数:499
近日,江苏省南通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多支三千余元,试图讨回却遭拒绝案,认定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其向原告颜某返还3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帐上少钱不知缘由
被告杨某(男)某镇农民,年过半百,家中有些现金储存于某银行。原告颜某(女)则是杨某存款银行工作人员,负责柜面出纳。
监控录像“吐露”真情
从监控录像上终于发现了眉目,找出了症结。该录像摄制地点为银行营业厅,时间从
拒绝返还引发诉讼
事发当日,颜某即与杨某及家人取得联系,要求返还多付款项,未能成功。颜某只得自己先向单位垫付了多付的款项3150元。此后,银行又向警方报案,仍未能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颜某诉称,
认定事实公正判决
南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本应获得存款本息合计20353.59元,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即本案原告颜某的失误,实际从银行获得人民币23503.60元。其没有合法根据,从银行多得3150元,造成银行损失,该多得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颜某为弥补工作失误,先行将3150元赔付给银行,其个人利益与本案发生直接关系,故被告杨某应当将不当利益3150元返还给原告颜某。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杨某多得3150元的法律性质;二是颜某是否具备原告身份问题。
关于杨某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法院在认定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基础上,所作的要求其返还3150元的判决,当然是正确的。关于颜某是否具备原告身份问题。颜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发放存款本息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本案误支款项造成的争议本来只存在间接利害关系,不应具备原告身份。开始时,只有银行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并可充当原告。但随着颜某将相应损害垫付给银行,银行不存在实际损失后,矛盾发生转换,颜某与误支损失产生直接利害关系,也与争议发生直接利害关系,就具备了原告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