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小学的学生在课间玩耍,原告张明不慎受伤。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根据学校、家长均负有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义务,法院判决监护人学校均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明、被告汤伟、刘轩、杨跃四人系被告响水县某小学一个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2008129日下午第二节课后,老师下课后离开教室去了办公室,张明、汤伟、刘轩、杨跃四人在教室里,玩起了游戏,他们分成两组,张明背着刘一轩,汤伟伟背着杨昊,互相攻击,在玩耍过程中,原告力气不支倒地,重重的摔在地上,刘一轩离开不及,压在张明身上。张明胳膊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问题上几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响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明与被告汤伟、刘轩、杨跃一起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致原告左膀受伤,被告汤伟、刘轩和杨跃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承担。同时原告受伤发生时,原告张明与被告汤伟、刘轩和杨跃均是被告响水县某小学的学生,且是在上学时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响水县某小学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原告张明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原告张明与他人玩耍过程中受伤,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张明受到伤害,其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原告和四被告各承担20%的责任。(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