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受伤,谁之过?
作者:朱加荣 发布时间:2010-03-30 浏览次数:699
四个小学的学生在课间玩耍,原告张明不慎受伤。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根据学校、家长均负有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义务,法院判决监护人学校均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明、被告汤伟、刘轩、杨跃四人系被告响水县某小学一个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
响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明与被告汤伟、刘轩、杨跃一起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致原告左膀受伤,被告汤伟、刘轩和杨跃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承担。同时原告受伤发生时,原告张明与被告汤伟、刘轩和杨跃均是被告响水县某小学的学生,且是在上学时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响水县某小学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原告张明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原告张明与他人玩耍过程中受伤,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张明受到伤害,其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原告和四被告各承担20%的责任。(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