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塘法院“三项措施”提升化解涉诉矛盾能力
作者:张啸明 发布时间:2010-03-30 浏览次数:263
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就提高化解商事案件涉诉矛盾能力进行研讨,遵照“案结事了”的标准,最大程度将商事涉诉矛盾消灭在审理阶段,增强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信息的对称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提升审判人员化解矛盾的能力方向。
加强与诉讼当事人有关诉讼信息的沟通。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构建透明、对称、公正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诉讼参与方机会均等。对重大程序事项,如管辖权异议、追加变更当事人、法律释明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的,以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会商等方式,在各方参与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有关审判组织、程序中应公开的事项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理由及时向诉讼参与方传达沟通;在不涉及审判秘密的情形下,保证当事人有均等向审判组织获取公开的审判信息和申述的机会。切实防止因审判程序中感觉受到不平等对待而导致公正性受质疑,影响矛盾的解决。
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将调解关口前移,与送达、保全环节紧密衔接,力争矛盾化解在审前阶段,搭建矛盾的快捷调处途径,缩短纠纷处理周期;注重调解方法的运用,避免强迫调解与久调不决;运用审判管理机制,加强对审限的监控,对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普通程序在6个月内未审结的,除内部按审判管理制度处理外,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均说明原因,杜绝主观拖延办案导致当事人对办案公正性产生怀疑。
加大判后答疑息诉工作力度。商事审判较高的专业性,在注重裁判文书辨法析理的说服能力同时,加强判后答疑的力度作为对判决说服力的补充。对判决有疑问的,承办法官在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当即安排约见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并详细作出判决依据、理由的释明。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服情绪激烈或向上级法院投诉的,审判人员应及时主动约见,稳定当事人情绪,做好析法答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