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立案难、确认难、赔偿难,是社会各界普遍的反映,也是目前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局限所在。如何在现有的机制和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相关国家机关和赔偿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保一方稳定和平安,常州中院多年来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对此作了有益的探索。

 

  能动司法解民忧

 

  2005年的一天,常州市所辖的金坛人施某,来到常州中院赔偿办,反映自己没有参与当地的一起村民和化工厂之间关于土地使用争议的事件,但被当地公安、检察机关以策划者、指挥者的身份予以拘留和逮捕,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取保候审三年而不作处理,因此申请国家赔偿。常州中院经审查并和市公安机关联系得知,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对作出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尚未作出终局性的撤销案件的结论,而公安、检察机关当时是受地方领导的要求对施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也不再有新的能够充分认定施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于是,常州中院审判人员主动几赴金坛,多次向金坛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建华通报情况,得到了热情支持,并和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多次协商,最后形成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负责赔偿的统一认识。施某得到司法赔偿之后,个人的尊严得到了恢复,轻装上阵投入新的生活,当地村民也从施某的获赔经历看到了国家赔偿法的权威。

 

  所谓能动司法,思想上要主动,行动上要有体现,要在诸多细小的事情上为申请人着想。贵州人张某因错捕错判申请赔偿一案,张某本人远在贵州省山区,委托常州金坛地区的律师代理申请国家赔偿。常州中院收到律师寄来的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属实,和检察机关联系后直接作出赔偿的决定并将赔偿决定书寄给律师。代理律师仅在代收赔偿金时到法院和检察院一次。事后,代理律师和申请人张某对法院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的作风非常感谢。

 

  依法赔偿得民心

 

  得到赔偿,是赔偿申请人的利益追求,同时也是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恢复,并得以体面地生活下去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内部考核或追究责任等原因,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往往推三阻四,不是推卸责任就是拖着不办,或者尽量减少赔偿金额,以求减轻自身的责任,因而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往往难以兑现。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够坚持依法办案、认真负责地帮助申请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进人梅某因家中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发生争议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一案,申请人请求赔偿没人认账。中院通过案件审理,落实到的责任主体系当地镇政府,首先解决了申请人受到伤害但没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又主动到赔偿义务机关镇政府找主要负责人商谈赔偿问题,并在当地财政部门拿到赔偿款专门送到申请人家里,使得赔偿申请得以调解处理。

 

  常州中院十几年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经过几任审判人员的努力,通过能动司法和依法司法,仅在2009年有一起因对房屋拆迁而被司法拘留不服不予确认而向省院申诉的案件,其他案件全部案结事了,为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和尊严恢复、国家机关的有错必纠和取信于民、当地社会的有序稳定和经济发展,已经并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