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520630分许,施某在启东市惠萍镇大兴镇村农贸市场,因不满同行沈某压低菜的销售价格,拳打沈某脸部,后施某与沈某老公互殴,被群众阻止。数分钟后,宋某接到沈某电话后赶至该农贸市场与施某发生纠扭。施某被宋某按压在菜摊上殴打时,咬伤宋某的左耳。经法医鉴定,宋某左耳郭缺损,构成轻伤。后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施某与被害人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