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小虎有期徒刑二年。

 

200910月,被告人马小虎预谋以放置爆炸装置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2009111814时许,马小虎携带事先利用盗窃来的黑火药和雷管等物品制作好的爆炸装置,按照其计划的方案到徐州市某歌厅包间,借消费之机将其制作的爆炸装置放置在该包间内的沙发下。尔后马小虎即结帐离开,并打电话给该歌厅经理项某,以在其店内放置了爆炸装置为要挟,要求对方向其事先利用买来的假身份证办理的建设银行龙卡帐户上存入人民币75000元。之后,被告人马小虎多次与项某电话联系,向其索要75000元的钱款,后因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而未得逞。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放置爆炸装置并引爆的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