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借款合同扑朔迷离 究竟谁在说谎?
作者:浦峥 卢凤 发布时间:2010-03-29 浏览次数:479
两名互不相识的陌生人,一个拿着100万的借条诉称对方曾向自己借款100万,一个一脸茫然声称自己从未借过这笔钱,两人为此闹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究竟谁在说谎?
原告: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白纸黑字!
原告王启明在江阴开了一家信息社,主要从事信贷业务,2009年1月份,王启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春英,赵春英跟王启明熟识了之后,便告知王启明她有位朋友,叫做周飞扬,最近手头比较紧,想要找人借个100万元,周飞扬有一套房,可以用房产证作为抵押。
王启明考虑之后,觉得这个方法可行,
六个月后,王启明向周飞扬催要借款,被其拒绝,便起诉至江阴法院。
被告: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分文未借!
被告周飞扬对自己被告上法院感到异常委屈和愤怒,他一直强调,自己根本不认识王启明这个人,但赵春英的确是他的朋友,他是认识的,不仅认识,他还多次借钱给她,并曾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她办理借款抵押手续。
周飞扬说,赵春英曾多次向他借钱,在2009年春节前,赵春英还欠自己20万元借款,经过他多次催讨,赵春英答应出去借钱,并将借来的钱还给他,但是借钱需要抵押,所以赵春英提出,可不可以借他的房屋作为抵押。周飞扬见赵春英信誓旦旦,考虑之后,便同意了。于是,
周飞扬感到事情不对劲,就在当地媒体刊登了房屋土地证作废的广告,其后又向国土局申请重新颁发房屋的土地证,这才放心下来。令其没想到的是,六个月后,王启明找上门,要他还款100万元,并将他告上了法院。而他这时候才想起去行政审批中心询问,才知道自己手里的房产证是假的,并被工作人员给没收了。
法官: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效力大于原告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有周飞扬签字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实。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将100万现金交给了被告。
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个人之间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100万元巨款的情况也较为罕见,而原告陈述,他们四人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时,100万现金就放在汽车后备箱,无人看管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
而被告周飞扬则提供了遗矢广告、国土局重新颁发的房屋的土地证等文书,与其陈述相印证并且其陈述较为合理,因此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官采信了周飞扬的观点,驳回了王启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