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互不相识的陌生人,一个拿着100万的借条诉称对方曾向自己借款100万,一个一脸茫然声称自己从未借过这笔钱,两人为此闹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究竟谁在说谎?

 

原告: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白纸黑字!

 

原告王启明在江阴开了一家信息社,主要从事信贷业务,20091月份,王启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春英,赵春英跟王启明熟识了之后,便告知王启明她有位朋友,叫做周飞扬,最近手头比较紧,想要找人借个100万元,周飞扬有一套房,可以用房产证作为抵押。

 

王启明考虑之后,觉得这个方法可行, 2009331,他从银行取出100万元,通知周飞扬前来信息社办理手续,周飞扬来了之后,王启明便将已经拟好的借款合同交由周飞扬签字,并由自己的朋友做为见证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然后,王启明将100万元用2只马夹袋装好后亲手交给了周飞扬,由于还要去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因此3人又一起坐车去了行政审批中心,并见到了已经在行政审批中心门口等候的赵春英。其后,4人又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抵押手续,由行政审批中心出具了受理的回执。此时,装有100万元现金放在汽车的后备箱,在他们办理完手续后,周飞扬带走了100万借款。几天过后,王启明便领到了房屋他项权证。

六个月后,王启明向周飞扬催要借款,被其拒绝,便起诉至江阴法院。

 

被告: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分文未借!

 

被告周飞扬对自己被告上法院感到异常委屈和愤怒,他一直强调,自己根本不认识王启明这个人,但赵春英的确是他的朋友,他是认识的,不仅认识,他还多次借钱给她,并曾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她办理借款抵押手续。

 

周飞扬说,赵春英曾多次向他借钱,在2009年春节前,赵春英还欠自己20万元借款,经过他多次催讨,赵春英答应出去借钱,并将借来的钱还给他,但是借钱需要抵押,所以赵春英提出,可不可以借他的房屋作为抵押。周飞扬见赵春英信誓旦旦,考虑之后,便同意了。于是,2009331,他便带着房产证赶到了行政审批中心,在中心门口,他看到了赵春英还有另外两个陌生男人,赵春英见到他,便让他把几份文件签一下,他以为是房产证抵押手续的文件,没有细看内容便签了字。后来,赵春英将房产证还给了周飞扬,但之后周飞扬再催要借款,赵春英便失踪了。

 

周飞扬感到事情不对劲,就在当地媒体刊登了房屋土地证作废的广告,其后又向国土局申请重新颁发房屋的土地证,这才放心下来。令其没想到的是,六个月后,王启明找上门,要他还款100万元,并将他告上了法院。而他这时候才想起去行政审批中心询问,才知道自己手里的房产证是假的,并被工作人员给没收了。

 

法官: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效力大于原告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有周飞扬签字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实。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将100万现金交给了被告。

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个人之间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100万元巨款的情况也较为罕见,而原告陈述,他们四人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时,100万现金就放在汽车后备箱,无人看管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

而被告周飞扬则提供了遗矢广告、国土局重新颁发的房屋的土地证等文书,与其陈述相印证并且其陈述较为合理,因此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官采信了周飞扬的观点,驳回了王启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